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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与大学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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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3-20 8:36:34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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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有自己的边界。大学不是立法、行政或司法机构,它不可能通过行使立法、行政或司法权力来维护社会公正。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与社会公正的关系更为直接和密切,世界银行在《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强调了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对于公平与发展的重要意义。[26]政治权力和法律制度对于社会公正至关重要,这并不意味着大学在维护社会公正方面就缺乏作为。在实现社会公正方面,大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能够做出独特的贡献。社会公正既是每个人的问题,又是所有人的问题。在培养学生的社会公正意识,通过他们在未来社会中自觉维护社会公正而发挥大学在体现、维护、促进社会公正的作用之外,大学还可以传播社会公正意识,以此来推动社会公正。大学是新思想的源泉、倡导者和交流中心,也是一些普遍价值(common values)的倡导者和交流中心,为社会提供了伦理道德论坛。“话语是大学的生命线”[27],大学集中了众多的知识精英,掌握了一定的话语权,对舆论导向有着重要的影响。因而,大学可以通过生活于其中的学者著书立说、发表言论,以及大学提供论坛等方式,生产、传播社会公正观念,促使大众形成社会公正意识。 以批判和重写现代性著称的当代法国思想家福柯(Michel Foucault)对社会公正-大学-知识分子-真理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行了深刻、犀利的批判性反思。在福柯看来,反对社会不公正永远是社会斗争的一部分。但是,作为一种权力再生产机制,教育机构往往是帮助支持政治权力的,走向了公正的对立面,这正是他努力批判的。福柯对知识分子的传统角色提出了质疑,他把知识分子分成两大类:历史上的普遍型知识分子、现代的特殊型知识分子。前者作为公正和真理的主宰者被承认拥有发言权,人们倾听他们的意见,或者说他们企图作为普遍价值的代表让人们倾听其呼声。由于科学技术及相应的社会结构的变革,现代知识分子已经不再充当这一角色,他们作为专家-学者在特定的部门工作,而不是研究普遍的、典范的知识。然而,每个社会都有其真理制度,都需要有责任说出作为真实事物起作用的话语的人。正是在这一点上,现代知识分子的地位具有某种普遍的意义:“知识分子在我们社会的结构和运转所不可或缺的真理制度的总层次上发挥作用或开展斗争,或者至少围绕真理而斗争”[28]。福柯认为,当代社会需要一些用于区分真假话语的机制和机构,以及用于确认其假话语的方式;大学(还有新闻机构等)便是这样的一种机制和机构,它在生产和传播真理中发挥着主导性的监督作用。福柯批判了现实生活中大学等教育机构在实现社会公正方面的缺陷,但他仍然坚信大学在传播社会公正观念方面的主导作用。无独有偶,另一位批判型思想家德里达(Jacques Derrida)指出,大学应当无条件地追求真理,包括批评、“解构”、抵抗一切不公正。[29] 大学拥有传播社会公正观念的资源,问题是在功利主义的驱使下,大学愿不愿意做传播社会公正观念的工作,因为这项工作的回报是难以看到和衡量的。沃尔夫(R. P. Wolff)认为,如果大学拥有大量的为社会服务的知识,但是缺乏把这些知识用于实践的决心和责任感,那么公众就会认为大学是无用的。[30]诚然,大学应当具有传播社会公正观念的决心和责任感。大学充分利用其传播社会公正观念的资源,并以高度的责任感将其付诸实践,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大学存在的价值并获得更高的社会评价。 四、努力实现程序公正 社会公正或公正包括两种形式,即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简而言之,程序公正就是对于原则或规则的坚持,而不是追求分配结果的平等。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但对于二者可否统一、如何统一、孰轻孰重、孰先孰后的问题,见仁见智。有人认为,实质公正在实际操作中几乎不存在实现的可能,只有程序公正才是可衡量、可操作的,公正只能立足于普遍规则的执行;有人认为,程序公正是必要的,但它不能真正解决公正问题,尤其不能把公正削减为程序公正;还有一些人强调,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并不矛盾,要二者兼顾。但是,在差异化的理解下达成了一些共识。例如,程序公正是实质公正的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难以实现实质公正;等等。 由此推论,大学应当在程序上实现社会公正;反之,如果大学违背了既定的规则与程序,就难以在社会实践和院校实践中实现公平,也就无从实现社会公正。对大学而言,程序公正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它既涉及大学内部的社会公正方面,又涉及大学在实现广义的、外部的社会公正方面。 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和机构,大学的意义不仅在于为健康民主的社会培养负责任的公民,而且也在于通过教师与学生在大学里自由的精神活动和实践活动,给社会提供一个健康民主社会的范式及人们在一个自由的公共领域中活动的榜样。[31]大学理所当然地要遵循社会生活和院校生活中的各种规则与程序。在涉及社会公正问题的各种院校活动中,大学必须努力体现、维护社会公正。只有在实际的院校活动中切实从程序上体现、维护社会公正,大学才能够以真切、实在的环境感染学生、培养出具有社会公正意识的人,在向社会传播、倡导公正观念时才具有感召力。反之,如果大学本身的活动越出了规则与程序,违背、破坏了社会公正,它也就不会去努力培养具有公正意识的人,纵使有传播社会公正观念的行为也是苍白的乃至虚伪的。程序公正是大学实现实质公正的前提,也是大学自身活动的底线。 高等教育是促进社会公正的手段之一。当代高等教育尤其是公立高等教育不以门第、财产、种族、肤色等标准来选拔学生,而主要以能力优秀、知识合格(包括道德合格)的标准来选拔学生,这本身就是一种通过程序公正来实现实质公正的努力。1973年,美国卡内基高等教育委员会在《高等教育的目的与表现》(The Purpose and the Performance of Higher Education)报告中提出,高等教育的五大目的的第三项就是社会公正。该报告的主要起草者之一、著名教育家克拉克•克尔(Clark Kerr)在1994年出版的《高等教育不能回避历史:21世纪的问题》(Higher Education Cannot Escape History: Issues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一书中重申了美国高等教育的这五大目的,并认为高等教育促进社会公正主要就是促进中学后适龄人群的教育公正。[32]诚如布鲁贝克(John S. Brubacher)指出的,“在决定‘高等教育为谁服务’时,我们最关心的是公正”[33]。美国教育界人士普遍认为,高等教育要实现社会公正,更具体说要促进教育机会均等或公正,有赖于高等教育活动在程序上的公正。 在实际院校活动中,一些大学有时候并没有遵守规则与程序,而是破坏了程序公正。这些大学之所以出现违背程序、破坏公正的行为,是因为“学院和大学必须被看作是社会的缩影,看作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冲突的中心”[34]。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大学的某些利益必然与社会利益相冲突;为了获得更多的机会、有利于个人或群体更好的发展,大学内部的利益相关者(教师、学生和管理者等)的某些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必然与他人利益或整体利益、社会利益相冲突。2006年暑假期间,东北某高校部分教职工因不满学校在当年的招生中对其子女的优惠政策做出调整,也就是对本校教职工子女从降低100分录取改为降低20分录取,集体向校方抗议,提出“要公平、要公正、要上学”,要求学校对其子女保留原来的大幅度降分录取的优惠政策。[35]实际上,根据此前数月我国教育部颁布的《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高等学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无疑,这所高校部分教职工对于学校降分录取其子女的诉求在程序上不具备合法性,实际上与现存的对高等学校有约束力的规则和程序正好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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