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 |
|
发表时间:2006-11-20 13:05:52 点击: |
|
新《规定》体现转变管理职能,依法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取消国家对学校考试、补考、成绩评定方式以及留降级、重修、退学的不及格课程门数、在校最长学习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取消国家对休学条件、时限、休学后待遇具体条件、程序等具体规定;取消国家对具体校务管理要求等规定,归入“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要求中。对取消的有关要求由学校规定。 新《规定》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强化相关管理。针对考试作弊严重的问题,增写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开除学籍等规定,并细化了作弊开除学籍的种类;增加“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增写转学不得从“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要求;针对高校招生不规范和学历证书管理不规范问题,增加“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
|
| |
|
上一篇: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教育部提出: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及高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 |
|
|
|
| |
|
|
|